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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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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的规定,第五章“社会优待”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相关部门和行业也出台了各种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措施,涵盖政务服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农村筹劳优待等各个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主体比较多,既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还包括医疗机构等;义务主体的性质比较多元,有企业性质,有事业单位性质等;优待服务的类型,有些是国家强制的、刚性的要求,有些则是鼓励、倡导性的。基于老年人社会优待义务的复杂性,对违反优待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改正的,老年人可以根据优待服务的性质,采取向主管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期单位不能克扣工资。那怎么处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办,单位不能随意单方改变. 2.劳动合同也不能违反法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是扣除;(社保,医保等,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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