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邵某,男,38岁,安徽亳州农民,初中文化,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他在本市东丽区新立街崔家码头村非法开设诊所行医达两年之久。2008年9月8日,东丽区卫生局发现情况后对其进行过一次行政处罚。之后,他认为交过罚款就没事了,又继续行医。2009年6月25日,东丽区卫生局再次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但邵某又重操旧业。今年6月8日,邵某被东丽区卫生局查获归案。转天,他被刑事拘留。前不久,东丽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陕西来津人士张某,37岁,大专学历,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但他来津后,却在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东丽区卫生局在发现其非法行医行为后,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2009年6月4日对其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今年6月17日,张某在同一地点再次进行诊疗活动时被抓获归案。东丽区法院认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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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将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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