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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案分析是怎样的

2022-03-05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看看镇坪法院为何判处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数罪并罚。引用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法院二00070一一年一月十日审理的【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傍晚时分,在视线不清的情形下,误将正采野药的被害人曾××当作野猪射击,其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应属过失。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曾××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致被害人死亡所用枪支,系结构完整,具有杀伤力的自制火枪,其未获准配备枪支的资格,故被告人使用自制火枪的行为属非法持用,这一行为构成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予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于二罪的关系,他们在存续状态上孤立的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成立犯罪;同是他们又是紧密相连、互为因果的。非法持有是过失致死的前提,过失致死是非法持有的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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