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 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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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将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标准为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
2020年天津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高温津贴在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发放,对于高温作业人员,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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