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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13〕37号),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
天津防暑降温费的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并且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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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企业应该对高温作业的工人进行体检。对于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时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加强预防中暑的保护措施。雇主应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怀孕女职工不得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和33℃以上的工作场所安排露天作业。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由省政府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费发放要求: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防暑降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的防暑降温费,虽然是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的津贴,但是是在福利费项下列支,属于职工福利,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岗位享有防暑降温费的,在高温天气同岗位劳动者职工支付降温费的,工伤职工也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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