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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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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发放要求: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
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企业应该对高温作业的工人进行体检。对于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时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加强预防中暑的保护措施。雇主应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怀孕女职工不得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和33℃以上的工作场所安排露天作业。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由省政府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企业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2,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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