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系来自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中的代理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至于行纪则被称之为间接代理。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基本与大陆法系的同。而在英美法中,只要一方为他方活动,为他方与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均被称为代理。其关于代理的分类可分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前者又可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指代理人既表明为他人代理,又具体指明委托人的姓名;隐名代理人虽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但不指出委托人究竞是谁;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指代理人根本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更不指明委托人。《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分别规定了英美法的这种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中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规定。而许多海商合同的签订,大都也是通过代理行为来完成的,隐名代理等制度的确立与运用,对准确确定海商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等,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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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不受别人干涉,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一夫一妻制是一种婚姻制度,男女平等是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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