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国际法方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二是中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即世贸协议、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纽约公约。世贸协议中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是与交易胡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华盛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于1966年10月生效,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作了适当保留。《汉城公约》即《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1988年4月12日生效,我国于同年4月28日签署了《汉城公约》,并于两天后递交了批准书。《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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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的区别是: 1.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适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QFII制度,它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的引入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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