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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等制度指的是什么,它有什么价值?

2020-07-07 0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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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07 回复

专业分析:

隐名代理系来自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中的代理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至于行纪则被称之为间接代理。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基本与大陆法系的同。而在英美法中,只要一方为他方活动,为他方与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均被称为代理。其关于代理的分类可分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前者又可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指代理人既表明为他人代理,又具体指明委托人的姓名;隐名代理人虽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但不指出委托人究竞是谁;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指代理人根本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更不指明委托人。《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分别规定了英美法的这种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中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规定。而许多海商合同的签订,大都也是通过代理行为来完成的,隐名代理等制度的确立与运用,对准确确定海商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等,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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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比如在电器产品中的代理商制度,由代理人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的,被称作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合同中,如果被代理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需要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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