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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2-03-23 01: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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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3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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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第30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第40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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