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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支付赔偿金吗

2022-03-03 0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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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3 回复

专业分析: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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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其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机关投诉,要求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机关作出限期支付的决定后还不支付的,由劳动机关再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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