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仲裁程序高效的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适当考虑对现行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仲裁证据诉前保全制度。具体做法可以参考《海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条文可以表述为: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或中级)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适当地给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证据保全的审查权限。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纠纷的方式已得到广泛得运用,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司法程序而言,仲裁对即将开始的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和进展有相当的驾驭能力和条件,因此其对仲裁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更切合仲裁案件的实际,对仲裁证据保全的审查权部分或整体向仲裁转移是大势所趋。正如上文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体现了仲裁在仲裁证据保全中的作用。那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仲裁与司法在仲裁证据保全的分工,明确仲裁证据保全的范围及方法。待条件成熟,可以对《仲裁法》关于证据保全的条款进行修改。 3、明确证据保全的对象及方法并设立仲裁证据担保制度。正如上文所述,《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都设立了证据保全担保制度,我们还可以借鉴财产保全的相关做法,从而设立仲裁证据担保制度,迫使当事人在提出仲裁证据保全申请时深思熟虑,谨慎对待,合理合法运用仲裁策略,从而有效防止恶申请的倾向(利用证据保全措施向对方施压、拖延时间甚至给对方造成损失),并且可以保障因仲裁证据保全不当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和履行。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为了充分体现仲裁的高效和当事人意愿得到尊重,很有必要在仲裁证据担保这一方面作出修改。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是辩明是非,作出正确裁决的关键所在。为了保证仲裁的独立、公平、公正,有必要对现行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综上所述,为确保仲裁证据保全制度能够便利执行以及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我们应当增加诉前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担保制度,明确证据保全的对象和范围,适当的增加仲裁委员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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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4、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完善建议: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
完善死刑案件证据证明制度: 1、死刑案件开庭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遏止刑讯逼供现象。 3、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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