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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具体包括什么?

2020-06-29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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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30 回复

专业分析:

仲裁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仲裁程序高效的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适当考虑对现行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仲裁证据诉前保全制度。具体做法可以参考《海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条文可以表述为: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或中级)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适当地给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证据保全的审查权限。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纠纷的方式已得到广泛得运用,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司法程序而言,仲裁对即将开始的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和进展有相当的驾驭能力和条件,因此其对仲裁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更切合仲裁案件的实际,对仲裁证据保全的审查权部分或整体向仲裁转移是大势所趋。正如上文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体现了仲裁在仲裁证据保全中的作用。那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仲裁与司法在仲裁证据保全的分工,明确仲裁证据保全的范围及方法。待条件成熟,可以对《仲裁法》关于证据保全的条款进行修改。 3、明确证据保全的对象及方法并设立仲裁证据担保制度。正如上文所述,《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都设立了证据保全担保制度,我们还可以借鉴财产保全的相关做法,从而设立仲裁证据担保制度,迫使当事人在提出仲裁证据保全申请时深思熟虑,谨慎对待,合理合法运用仲裁策略,从而有效防止恶申请的倾向(利用证据保全措施向对方施压、拖延时间甚至给对方造成损失),并且可以保障因仲裁证据保全不当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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