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的印制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业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述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则对发票的印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发票印制的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二)发票印制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以及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税额。另外,增值税专业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三)发票印制的式样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的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发票印制的文字使用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五)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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