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协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为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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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终止承包合同的,如果其终止合同的行为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如果是违反劳动法的辞退的话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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