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协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为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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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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