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协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为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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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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