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五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可以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这两类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违反这两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的,就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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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职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只允许就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服务期事项和禁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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