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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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三种情况,每种情况处理结果不同。一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再乘二。一种是根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解除,即通常俗称的开除或解聘、辞退。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或补偿员工,但这种情形下需要严格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应保留相应证据。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一般补偿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在本公单位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另行支付一个月通知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述标准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可双方自行约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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