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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服务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

2020-11-07 17: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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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菲律宾在1984年8月23日通过了《关于无船公共承运人与海运货运代理人的规则》(Rules Governing 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And Ocean Freight Forwarders)。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对于真正的货主-托运人直接承担公共承运人责任,并且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服务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是托运人。在第三款中对于远洋货运代理人则界定为“面向公众提供下列服务的人:a安排运输并且完成货物的集拼工作;b对于集拼的货物进行卸货和分拨;c与上述a、b工作有关的辅助性服务。”同时规定,如果远洋货运代理人不是仅仅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而是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者对于运输的履行承担责任,则适用本规则关于无船公共承运人的规定。第四款则规定,远洋公共承运人是指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是不包括从事租船运输的人。与美国法律规定相比较,菲律宾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更加注意突出了“不经营”船舶的特征,而且明确规定不能用于租船运输,仅限于班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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