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向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新增的运营船舶属于光船租赁情形的,还应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等手续,领取相关船舶证书。增加的运营船舶取得相关船舶证书后,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于该船舶投入运营前15日内报我部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报备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报备企业《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或安全代管协议及安全代管单位DOC证书); (四)备案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备案船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备案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复印件; (七)备案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申请备案的船舶属于光船租赁情形的)。 我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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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非法运输海砂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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