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该支付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费用(详见第29条至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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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如下:工伤单位应该承担治疗当事人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当事人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当事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工伤单位应该承担的费用: (一)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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