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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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者拒不改正; 5、无效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行使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来与单位解约的;单位向劳动者提议解约并经双方一致同意的;或者单位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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