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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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有三个基本程序:调解。这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方法或途径之一;仲裁。仲裁一般经历案件受理阶段、调查取证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调解或裁决执行阶段;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和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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