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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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如下权利并承担如下义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状态。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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