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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房屋租赁中,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但也会有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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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你以前没有参加过任何“房改房”或“福利分房”且符合C单位的房改房政策的,你有资格作为承租户参加C单位的房改房购房; 二、据你所述,案涉房屋系你单位安排,房屋系你单位与B单位的互换房,且房屋又登记在C单位名下,经你参加C单位房改后,最终由你购得。因此,如你单位起诉,会把你与B、C单位一起列为被告; 三、如果你单位胜诉,可以肯定的是房屋不会再属于你。至于房屋最终会属于谁,则须看你单位与B、C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因为,本案,有三个重要的信息你没有阐述清楚:1、房屋登记在C单位名下,为什么你单位为你安排房屋;2、房屋为什么是你单位与B单位的互换房;3、为什么房屋又登记在C单位名下; 四、本案,你是依据房改政策取得房屋产权,你的行为不属于侵吞国有资产,你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即使你单位官司胜诉,你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侵吞国有资产的责任,同时,你可以要求C单位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1)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a、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空房屋;b、有义务腾空房屋的次承租人逾期腾空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空房屋的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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