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押金在租赁合同中是保证金的性质,其作用有二,一是担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担保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或者承租人损坏租赁物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当然可以首先从押金中将相应的费用扣除,如果押金不够的话,出租人还可以继续向承租人索赔。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如果到时候租客损坏你的物品,你可以将价款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押金不够赔偿,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额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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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的判决书生效了,双方当事人是不可以再以同一纠纷提起诉讼。双方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因为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没有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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