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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房子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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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具有下列情形的,你有权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他的拒绝是合法的: (一)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积或全部毁损,比如因雷击而发生大火,烧毁房屋的; (二)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不依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如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与他人私换房屋或者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四)承租人故意损坏房屋的; (五)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 (七)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八)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九)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1.1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书; 1.2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 1.3出租人为房屋的合建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设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经获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为承租人,必须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证书和文件原件、尽可能留存复印件;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权限,应留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要求代理人当面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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