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一)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等方法 “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对方(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审查被妨害公务的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家属。 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难说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审查中需对上述情节综合考虑。 (三)审查认定中应注重复核证据 妨害公务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而受侵害人的陈述大都千篇一律,仅凭这些证据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对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复核,重新询问受到不法侵害的执法人员。 没有现场群众的证言,没有非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只有公安机关一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应轻易定罪。
针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认定方式如下: 1.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3.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
认定犯法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