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根据微软等多家权利人的投诉,依法对本市某美资控股的设备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被抽查的部分计算机中发现安装有9套Windows和9套Office微软软件等盗版软件。经查证,该公司未经微软公司、美国参数技术公司和AUTODESK公司授权,非法安装使用了上述软件。由于和解未果,2007年7月,美国参数技术、微软、欧特克等公司以该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到青岛市中院,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70余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请求给予被告民事制裁,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青岛市版权局同期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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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软件侵犯的是软件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把法律责任主体从所有用户限定为商业使用用户的做法,符合我国国情。至此,商业使用盗版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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