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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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特点是:违法性;损害经营者权益;危害市场竞争的正常作用;不正当竞争表现多样化;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的发展。政府应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维护市场竞争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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