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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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依法撤销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公司每工作一年的,公司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公司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额情形有: 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单位单方面解约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员工被迫解约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合同; 4、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6、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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