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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时,具有何种情形的中外合作企业不予批准?

2020-09-15 1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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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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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各项需要设立企业而进行的活动,需要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中国合作者执行。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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