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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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一、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三、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报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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