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⑶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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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报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一、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三、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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