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例如未出具之前按时上下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的,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责令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监察介入之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均有了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之后就不出勤,到时候用人单位不承认口头辞退,按旷工处理劳动者无法证明的反而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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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没有给辞退书就口头辞退的,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法未出具离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拒绝承认用人单位辞退的,在劳动案件审理中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的,对于解除的原因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据,工资和社保停缴可以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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