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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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也要支付一定的工资。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相关法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工资按年结算,则应按月预付,到期结算。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为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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