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资制度为计算基础。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是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劳动定额和单位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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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有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不论是工作的形式都有加班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一般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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