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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以及《补充规定》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关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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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不仅有工资,超额加班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你说的情况不太明确,但是无论哪一种工时制下,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 一、计件工作制又称计件工时制,是指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时制。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 二、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单位,若因生产需要要求职工在完成标准定额的前提下继续工作,应按计件报酬150%的标准支付额外计件报酬。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计件报酬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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