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以及《补充规定》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关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第二,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请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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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班费: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如果在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计件工资制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工资制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类似,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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