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确实是个问题,之前我也研究过。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家对这块没有特别规定,而村委会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村委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二是村委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二类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劳动关系认定来看应该没什么问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村委会不像企业有营业执照,也不像政府机关,劳动合同跟谁签?怎么签?现实中,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人员,基本都是镇政府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处理的,自行聘用人员似乎没有合同,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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