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n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nn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n(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n(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n(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n(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n(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n(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n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n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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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长期不履行不能视为已解除,但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合同履行准备方面的损失进行处理,厘清双方责任即可。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
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没有履行完,守约方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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