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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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