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管辖: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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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也可以双方当时协商解决。发生劳动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到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也可以双方当时协商解决。发生劳动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到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申请仲裁。当不服仲裁时,可以再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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