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适用时效中断怎么办?一、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二、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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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法院。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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