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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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支付双倍工资所需要符合的情形一般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这一种最常见的法定情形,还有两种情形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种情形即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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