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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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未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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