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ATS第一条首先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表现形式,它们均适用于海运服务贸易:(1)跨境提供——“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航运公司不将营业机构移至东道国境内而向东道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中国公民在美国接受当地航运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外国航运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4)自然人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如外国航运公司派其员工到中国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与海运服务贸易法的四种表现形式,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积极开放型政策: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有扩张的倾向。主要见于:在服务贸易相关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的国家。 2.保守开放型政策:希望借国内市场发挥服务生产潜力,逐步扩大,最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主要见于:在服务业相关行业中仅仅具有初步的国际竞争力的国家。 3.限制开放型政策:主张出于国家经济利益考虑,在国际谈判中把开放服务贸易作为一种筹码。一般见于:在服务业竞争中不具备优势的国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定,在澳门签署。修订协议将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及鼓励澳门各界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