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项规定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对手的竞争。该条可以看作是适用于利用专利权的滥用行为。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中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但外贸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与反垄断措施的关系如何也不明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列举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含有这些条款的合同自然不能得到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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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从国外另一方引进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其应支付的价款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或劳务作价分期偿还。这种贸易方式通常是以向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国外方通过贷款的方法向国内方提供设备、技术或劳务,国内方就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贷款。
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的对外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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