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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于海运服务贸易业发展的改善对策

2020-07-09 09: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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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09 回复

专业分析:

针对我国目前海运服务贸易业发展的现状,最重要的“入世”应对措施就是与国际航运惯例接轨,以适应现代国际航运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当前国际航运惯例的重要特征就是——在GATS的原则框架下,国际航运规则正趋向一体化。在这种趋势下,为避免公开对抗,各国对航运的保护政策大多由直接的经济保护措施转为间接的隐性保护措施;由对本国船队的直接保护转为对外国船队的控制和限制;在保护手段上由经济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技术手段为主;国家航运政策有政府行为、行政措施转变为法律化和民间社团化。如美国1936年的《商船法》、1998年的《航运改革法》,欧盟的《保护海运贸易货物自由进出协调行为规则》,日本的《海上运输法》等均从各国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保护国轮发展,在货载保留、为购造船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船舶及其设备进口减免关税、税收优惠、船队更新补贴、船舶营运补贴和国内航运权、航运竞争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次,要扩大立法涵盖面,争取在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管理、货物装卸、仓储和航运竞争、港口国监控等方面都能有法可依;立法要体现科学性和经济性原则、力求法律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要提高立法的层次和效力、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然,我国航运立法也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不要急于求成。再次,在海事司法方面,由于海运服务业的涉外性极强,因而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懂法律、精通外语,又要懂专业知识、尤其是航运、贸易、保险等领域的实务知识。只有具有一批高素质的海事法官、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才能吸引更多的外方当事人到国内海事法院来请求解决海事争议,从而提高我国的海事司法水平。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我国海事仲裁机构已将海运物流纳入其受案范围;而海事法院亦可酝酿对海运企业的股权变动、破产等作出相关规定。最后,在海运服务贸易的行政管理方面,各个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要明确、它们所制订的部门规章要符合GATS的透明度要求以便于外商查阅和咨询,毕竟我国已承诺的司法审查范围包括了WTO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性法律法规、判决、决定等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而在海运行政管理立法上,虽然现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等,但其适用范围太窄,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这方面的立法应该会有较大的突破。而在海运行政执法方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遵循交通行政法治、合法性、合理性与统一协调原则,无疑是GATS海运服务贸易法律体制的必然要求。总之,虽然我国目前的海运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种种不足、尚待完善,但入世后只要遵循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逐步自由化等服务贸易原则,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行事,从海运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执法等各方面对它加以调整和完善,它就能更进一步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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